对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对于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时间遵从《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