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版开设《案说民法典》专栏,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帮助广大读者进一步加深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理解,共同迎接“法典”时代的到来。
每部民法典都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农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是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可谓信息社会民法典的代表。而最能体现我国民法典信息时代特征的,莫过于其中的“电子合同”条款。今天检察官将结合案例为大家介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李某在某网购平台的某商家店铺内下单了100根金条,网络显示金条单价为4万余元。商家在李某下单后立即通过电话等途径通知李某,告知价格标错,正常价格应为10万元,要求其申请退款。李某拒绝了商家要求其申请退款的请求,坚持要求商家按照订单的内容发货。商家则称客户在平台上下单后,合同生成,但是货品未确认出库,所以合同还未生效。双方就此发生争议。5个月后,商家又向法院提出,价格标错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检察官解析:案例一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电子合同是否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网购平台中商品详情页面符合要约的条件,李某已提交订单并支付货款,黄金买卖的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即时生效,商家以价格标识错误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一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商家能否撤销电子合同。因标识错误导致重大误解,商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商家自告知李某价格标错时,即已经知道撤销事由,可商家5个月后才向法院主张撤销,已过法定时限,撤销权消灭。综上,李某与商家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案例二:张某在专卖网店网购智能马桶2个,付款1万元。两日后张某收到货物并在收货单上签名。张某签收前,该公司强调应在收货后第一时间进行检查。签收后第十天,张某才开箱,发现马桶破损,遂要求该公司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检察官解析:案例二的争议焦点是网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由出卖人移转至买受人。电子合同标的物的风险亦是自交付移转。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交付货物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张某在商家提醒签收前开箱验货的情况下,应及时查验货物。张某签收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从商家转移至张某。张某在签收时未及时查验货物,在签收后要求商家赔偿货物毁损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检察官小贴士
网购时,消费者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通过快递方式运货,消费者在签收快递前务必注意查验货物,对瑕疵货物及时提出异议或拒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